京政农发〔2017〕25号

各区农委、教委、科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农业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激发广大种业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快推动北京种业之都建设,按照中组部和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报请市纪委同意,现就北京市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

  (一)开展种业科技人才和成果权益改革是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举措。北京农业科技资源富集,种业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优势明显,开展科技人员和成果权益改革,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是落实北京“四个中心”特别是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种业科技人才和成果权益改革是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内容。种业是北京农业的重点产业和农业调转节的主要方向,也是农业科技创新最活跃的产业。深入推进种业领域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探索成果权益分享、转移转化和科技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激发农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力,是北京农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和原则

  (三)总体思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宣传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要求,以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着力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热情,解决制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种业之都”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北京现代种业发展水平。

  (四)基本原则。一是激励创新原则。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统筹推进种业基础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品种创新、管理创新,激活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两大资源,实现种业创新能力提升与可持续发展。二是分类管理原则。依据科研类型、职务职权等情况,对科技人员持股、兼职、评价进行分类管理,既调动科研人员创新转化积极性,又切实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三是统筹协调原则。处理好国家、单位和科技人员三种关系,确保国家基础科研能力不能改弱、科研单位实力不能改小、科技人员收入不能改少,形成改革合力,实现改革最大公约数。四是放管结合原则。坚持放管结合、制度管控,“放”是为了充分发挥激励政策的正效应,既要放到位,又要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有章可循;“管”是要坚持底线思维,风险防范,既要管得住,又不能管死,确保改革秩序井然。五是依法依纪原则。改革要严格遵守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严防职务腐败。

  (五)工作目标。北京市从事种业科研的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农业科研推广机构纳入改革范围(以下简称“改革单位”),通过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种业人才发展机制,提高种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服务种业能力,探索北京现代种业发展新思路、新模式。

  三、全面落实改革的重点任务

  (六)实施科技人员分类管理。各改革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台科技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兼职取酬、成果作价入股等事项,明确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要求。科技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市属改革单位正职及所属单位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研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研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改革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没有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研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市属改革单位正职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改革单位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在企业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收益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后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兼职审批程序和兼职数量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鼓励种业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畅通改革单位与种子企业间的科技人员流动渠道,改革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转为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参照《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实施细则》执行)或者离岗创业。对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以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原单位应根据科技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3年后愿意回原单位的,应在合同或协议期满前30日,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不得拒收,应根据岗位聘用情况,将其聘用在相应的岗位上;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或者逾期没有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为其办理档案和保险转接手续。

  (八)完善种业科技人员评价考核和培养引进机制。健全种业科技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科研育种成效、应用推广面积或企业兼职成效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不将论文、审定品种数量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增加应用研究人员职称评定的数量。有突出贡献的,可优先破格推荐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鼓励改革单位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鼓励改革单位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鼓励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积极吸引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引进落户、义务教育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改革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根据科技人员对成果形成的贡献大小,确定成果权益比例,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及完成人之间相应权益。要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要严格界定成果完成人范围,成果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应具有明确的职责定位和任务分工,在科学研究实施阶段有实际工作量和创造性贡献,在专利、品种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品种审定证书中列出的实际完成人,或在科研成果评价时列入的实际完成人。

  (十)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鼓励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支持改革单位在国家种业科研成果公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引导成果持有者积极参与由本单位主导和参与的科技园、成果示范区、科企合作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任务等成果转化工作。

  (十一)加大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的激励力度。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首先用于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支付报酬,成果完成人和为转化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可按转化收益的70%及以上比例执行。转化收益用于人员奖励和支付报酬的部分,经批准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改革单位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科技人员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归个人所有。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转让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果完成单位应制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

  (十二)规范科研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管理。改革单位实施科研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为科研事业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和单位统一会计核算。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核销科研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使用权许可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作价入股的,依据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科研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十三)保证改革单位及其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收益。各改革单位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大力支持改革单位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成果转化,保障单位和科技人员依法依规获得成果转化收益。改革单位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可进行股权确认。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国有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

  (十四)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改革单位要加强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利用,突破性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新,育种理论方法等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种业基础性、公益性、国家战略性研究和常规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

  (十五)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有关决策尽职免责机制。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四、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农委主任担任,副召集人由市农业局局长、市农委主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农科院、北京农学院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组成。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种子管理站。市农委、市农业局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市种子管理站负责日常工作。

  (十七)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各改革单位要建立改革工作机制,成立本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改革工作负责人、联络人,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到人,责任到人,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成果确权、分类管理、持股兼职及审核审批等事项,强化公开公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改革推进过程中的经验方法,按要求提交工作报告,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十八)加强宣传。通过宣讲、培训等方式,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实施方案、配套制度措施进行讲解、宣传,确保广大种业科研人员了解改革工作,积极参与改革工作,为扎实推动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业局

2017年7月5日

原文链接:http://nw.beijing.gov.cn/zfxxgk/fgwj/zcxwj/201707/t20170727_387240.html